Article 74
In force本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告相关信息的,应当至少选择下列两处位置:
(一)单元门厅;
(二)电梯轿厢;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休闲活动场所;
(四)物业服务项目办公场所;
(五)物业服务区域主要出入口。
除前款规定的方式外,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还应当通过短信、微信或者公众号等方式同时告知全体业主。
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时间,除已有规定的以外,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