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共有部分,是指:
(一)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门厅、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四)建筑区划内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