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惩戒机制,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标准,定期组织测评并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和测评结果。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息依法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