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完善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价体系,提高物业服务满意度;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考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