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审批服务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方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