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第五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