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