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因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对探望亲友、婚丧嫁娶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制定免费停放时段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