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

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协助办理充电设施安装,不得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利用公共场地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