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服务事项、服务频次、服务等级、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和使用、承接查验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期限在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