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