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