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