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