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
(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足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但首套物业交付满两年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