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召开,通过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收集意见,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