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