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七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将科研信用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科学技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