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区鼓励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