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坚持自治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开放,积极融入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建设,促进跨区域科技创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多层次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水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通过各类国际合作论坛等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