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聚焦特色产业空间布局,打造拉萨创新驱动核心区,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探索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发展模式,推广新型产学研用合作模式,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区、市)。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