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住房安置、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配偶就业、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籍科学技术人才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科学技术人才来自治区工作的停留、居留等便利化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