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推动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