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计划、人才计划中适当放宽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申请者年龄限制。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项目申报以及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