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或者恶劣、危险、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职称评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