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四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研究开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评价内容,在考核时视同企业利润业绩;将创新投入、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范围,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投入增长机制,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