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机制,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