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