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