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设面向全国的技术转移中心,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流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