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中单列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团队。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