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