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