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体系,推动高原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应用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开发,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协同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