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体系,推动高原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应用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开发,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协同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