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