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职责,或者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