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通信主管部门报案或者举报。举报危害通信设施安全违法行为,保护通信设施安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