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通信主管部门报案或者举报。

举报危害通信设施安全违法行为,保护通信设施安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