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通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信息沟通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