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通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信息沟通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