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畅通投诉渠道等方式,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