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三十条有效通信设施终止使用、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及时拆除,并做好清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