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通信设施产权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危害通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