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置架空或者地下水、电、气、油等管线以及道路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