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通信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保障能力,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