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通信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主体责任,完善保护措施,根据需要确定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置警示标识、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产权人、管理人、联系方式、警示内容等信息。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