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以及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免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和维护基站、机房等通信设施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