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通信线路通过或者跨越公路、铁路、河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带等公共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行业的建设安全要求,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