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通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通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满足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