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开展通信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通信基站周围的组织和个人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重新监测。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