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通信配套设施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网络覆盖需求以及建筑物结构等条件,预留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空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