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