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九条有效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