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