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无需继续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及时予以解除或者撤销。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