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自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无需继续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及时予以解除或者撤销。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