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条有效本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